多病女晚年悲惨低收资格不符 要儿女月给1.5万元却GG

71岁多病妇人晚年超悲惨,连低收资格都不符,要儿女月给1.5万元扶养费,遭到法官驳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71岁中度身心障碍妇人小萱(化名),因多病无法工作没收入,每月只领国民老人年金5251元,入不敷出导致无法维持生活,又因与前夫所生的1对儿女,有工作收入及财产,导致她未符合低收入户资格,因此参考所在县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扣除可领取补助后,请求2个孩子各给扶养费7500元。

法院审理,小萱的儿女指控,父母亲在1980年就已离婚,自此母亲没有照顾、扶养也未探视,他们从出生到长大,皆由祖父母以及后母扶养长大。因此,他们主张,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实属情节重大,请求准予免除他们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小萱身为人母,是1对儿女的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依据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小萱在2023年并没有任何所得收入,已达不能维持生活之程度,她的儿女依法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法官认,针对小萱当年离婚后,就未照顾、扶养,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还有小萱的儿女皆无余力,可以支付小萱生活所需的相关费用;双方对此均不争执。

法官审酌,母子3人均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他们对小萱的扶养义务。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儿女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因此,儿女请求免除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