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妇领呒补助3772元 要女儿月给2万败诉了

身障妇领呒补助3772元,要女儿月给2万败诉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欢欢与前夫育有1女小萱(均化名),她因左手手指关节挛缩,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身体状况不佳,仅能充当临时工,收入无法维持生活,也无财产或存款,原本每月有3772元身障补助,但因小萱成年并有收入,导致她无法再领,因此请求小萱按月给付2万元扶养费,直到她死亡日止。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母亲欢欢当年与父亲离婚后,对她就未善尽扶养的责任,母女间也无任何交集或对话,她由父亲与后母扶养长大。因为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之行为,显属情节重大,因此请求准予免除她的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欢欢与女儿小萱,对于在欢欢在离婚后,就未曾照顾、扶养,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而小萱本身还需负担家计,无余力支付欢欢生活所需相关费用;双方均不争执,并同意法官裁定,免除小萱的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双方已于调解时制作合意程序笔录,可认欢欢无正当理由对小萱未尽扶养义务,其情节已达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欢欢请求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对小须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