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成年患病女儿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不行
夫妻离婚时对患病成年女儿的抚养费进行约定,但之后在支付过程中父亲又觉生活压力大,起诉到无锡梁溪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会如何判决?
徐某与妻子顾某育有一女小徐,小徐在年幼时被评定为精神残疾,需常年服用药物进行治疗。2009年,徐某与顾某因生活琐事感情破裂,此时小徐已33岁,但仍无法独立生活。双方离婚时未对两人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但约定了小徐由母亲顾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小徐所花费的医疗费各半负担。之后,顾某与小徐搬进了廉租房居住。
2019年,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与顾某名下的房屋。经法院判决:房屋归徐某所有,徐某向顾某支付归并款36万元。
2023年11月,徐某又诉至法院,称其现在入不敷出,每月退休工资4600元,不仅需要支付小徐的抚养费,还要定期向前妻顾某支付房屋归并款,生活压力大,要求降低小徐的抚养费,由每月500元降至每月300元。
在庭审中,顾某告诉法官,小徐没有工作能力,目前只有政府发放的补助,但看病吃药都需要钱,平时还要支付租金及其他生活开销,生活十分困难。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此前双方约定徐某每月支付小徐抚养费500元,至小徐能独立生活时止,在不存在支付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时,抚养费不应降低。
徐某的退休工资从之前的3600元提高至目前的4600元,并未降低。徐某称,需要支付房屋归并款,但此前分割房产的案件系由徐某提起诉讼,且主动提出房屋归他所有,他向顾某支付房屋归并款。因此,徐某明确知晓一旦房屋归并,他既需要支付房屋归并款又需要支付抚养费,现提出因支付房屋归并款导致支付抚养费能力降低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约定,既包含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也包含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双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的,离婚协议内容不得轻易更改。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要求降低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其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不抚养子女一方现在的工作和收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是否合理等因素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条件,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当给付方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文中均为化姓)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