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看“四川女婿性侵岳母案”,这场悲剧,比你想的还要恶劣
俗话说事不过三,意思就是人要有自知之明,对于自己所犯错误在别人给予了第一次原谅之后要懂得反思。可有人却偏偏不懂得这个道理,接二连三的犯下错误,最后的结果就是自食恶果。
在本文中就曾发生过这么一件事,女婿觊觎丈母娘美色而对其进行侵犯,而这个被侵犯的丈母娘为了女儿的名声并没有报警,可没想到这个禽兽女婿看到丈母娘并未报警竟然在下半夜又对其进行了侵犯,最终被其妻子发现报警而锒铛入狱。
2007年8月14日四川某派出所接到了一女子报案称其母亲被人侵犯了,等民警赶到现场后询问该女子母亲之时,对方却是一问三不知反而不断地看向其女儿。最终还是女儿告诉了民警实情称,侵犯该女子母亲的正是女子的丈夫张文。
这让在场的民警都傻了眼,女婿侵犯自己的丈母娘,还是在第一次得逞的情况下又再次侵犯,这到底是怎样的禽兽才能做出如此之事?
女婿名叫张文,和其他犯罪中来自贫苦农村,没受过教育不同,这个张文家境在老家属于小富之家,而张文本身也曾上过大学接受过高等教育。2006年张文从成都回到了老家南通并结识了妻子王丽。
彼时的张文长得文质彬彬,带着一副眼镜,出口成章,满是书生气,而没怎么读过书的王丽从小就对读书人十分仰慕,因此在和张文结识后不久王丽就主动对张文发动了攻势,对其展开追求。
而张文看到王丽长相也是清纯,身材也还不错,因此便同意了与之交往。但当时的张文本没有和王丽结婚的打算,可后面发生的事情却改变了张文的想法。在和王丽恋爱后不久两人发生了关系并在4月份的时候王丽怀孕了。
突如其来的孩子让张文只能和王丽结婚,而此时张文才第一次见到王丽的母亲,自己的丈母娘于某。于某彼时刚好40岁,其在16岁时就生下了王丽,之后保养的非常好,因此看起来就像是30出头一般,甚至走在大街上还有人误会这对母女是姐妹。
相比于王丽的青春其母亲于某身上更有一种成熟的魅力,这种虚无缥缈的魅力深深地吸引了张文。因此在张文第一次见丈母娘的时候其就偷偷多看了几眼,这让于某感到很是冒犯,认为这个张文是个好色之徒,日后肯定要出轨。因此于某极力劝说女儿将孩子打掉,与张文分手。
但奈何此时的王丽已经完全沉浸于张文的甜言蜜语之中了,因此其坚持要和张文结婚。而于某自从老伴去世后就只有这么一个女儿,对其极为宠爱,因此女儿执意要与之结婚于某也没有任何办法,只能祈祷自己的猜测是错误的。
然而于某怎么也想不到,她的猜测是对的,而且日后女婿将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来。
2007年4月份王丽产下一子,由于其在医院上班而医院又是个时时刻刻都缺人的地方,因此王丽在产后一个月就上班来去了。家中的孩子一时之间没有人带,不得已只能请母亲于某来家中帮忙带孩子,就这样丈母娘于某来到了女儿女婿的家中。
一开始张文对于丈母娘的到来并没有做出出格的事情,一来因为于某对张文的印象很不好,经常不给他好脸色看。二来是因为当时妻子王丽每天都会准时下班,她张文几乎同时到家,没有和于某单独相处的时间。
可一切都在2007年的八月份发生了改变,由于值班调动王丽被安排到了晚上上班,这也就意味着王丽晚上不在家,家中只有张文和母亲于某。
两人同在一个屋檐之下难免要进行交流,而于某也不再好整天对着女婿冷眼相对,避而不见,久而久之在相处之下,于某对于张文的态度夜有所好转,甚至有时候张文还会主动帮丈母娘干活,这让于某认为是不是之前自己对于这个女婿有所误解。
殊不知危险正在向丈母娘于某靠近,张文之所以要献殷勤就是觊觎丈母娘于某,其妻子经常要值夜班而自己白天要上班,加上之前生孩子的时间,两人之间已经很久没有过夫妻生活了。
8月13日晚妻子王丽又是值班,当天天气炎热而不巧的是家中断电,没有了空调和风扇孙子热的一直在哭,因此丈母娘于某只能不断地给孙子扇扇子,十几分钟下来于某也是热的浑身是汗,为了散热其在房间内只穿了一身睡衣,身材显露无疑,同时将房门半掩着。
晚上十点同样热得睡不着的张文来到客厅闲坐却无意中发现了丈母娘半掩的房门,其上前偷窥刚好看到了于某穿着睡衣的样子,这让张文瞬间气血上涌其认为于某半掩的房门是在暗示自己,因此其冲进房间将于某侵犯。
而被侵犯的于某为了女儿的名声并未报警而是打算将这件事埋在心底,可没想到到了下半夜这个禽兽张文竟然再次闯了进来对其侵犯。
知道第二天女儿王丽回家发现事情不对劲,在其逼问之下才得知此事。
事后张文被以QJ罪进行逮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张文对自己的丈母娘进行侵犯,其行为与禽兽无疑,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张文五年六个月刑期。
这一案件案例:回看“四川女婿性侵岳母案”,这场悲剧,比你想的还要恶劣被披露后,网友纷纷谴责张文简直禽兽不如,其日后如何能够面对妻子,面对女儿呢?
(《案例:回看“四川女婿性侵岳母案”,这场悲剧,比你想的还要恶劣》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