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就业服务法漏洞 劳动部:移工在外未告知地点即算失联

有失联移工钻漏洞,失联后每天依旧打电话与雇主联系、却未提供地点,导致明明旷职失联,却无法通报,甚至有不肖仲介以此方法引诱移工打黑工。(报系资料照)

就业服务法规定,受聘雇外国人连续旷职三日失去联系或聘雇关系终止时,应废止其聘雇许可,未料有失联移工钻漏洞,失联后每天依旧打电话与雇主联系、却未提供地点,导致明明旷职失联,却无法通报,甚至有不肖仲介以此方法引诱移工打黑工,劳动部近日公布认定基准,指出就算接获外国人本人联系,但其未明确告知可供查认住宿地点、住宿期间及联系方式也算「失去联系」。

过去会有移工失联后亲自或透过第三人向雇主或主管机关(如:1955、来源国驻台办事务、地方政府)等告知移工「去外面住」却未明确告知地点,导致明明未到工、雇主不能通报失联。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跨国劳动力管理组副组长庄国良表示,此次「受聘雇外国人连续旷职三日失去联系认定基准」明定外国人离开工作场所及住宿地点,且雇主无法确知外国人住宿地点或联系方式,且有无法联系外国人、无法确知外国人本人所为、或未告知住宿地点、住宿期间及联系方式、或查认并非属实等就算「失去联系」。

庄国良提及,并且在「受聘雇之外国人旷职失去联系及自行离开雇主管理住宿地点处理原则」明定,就算移工失联未满3天,雇主可以至劳动部移工动态查询系统平台上即时登录,专勤队及警察机关可透过通报平台查询外国人资讯,启动协寻作业,并明定3天内寻获及3天后寻获相关规定。

此外,原则也指出当外国人自行离开雇主规划安排住宿地点,变更居住于其他住宿地点时应在变更住宿地点3日内,将最新住宿地点地址、计划住宿期间及联系方式告知雇主,或自行通报至当地主管机关;通报变更住宿地点3日内,主管机关应访视外国人探求其真意,并查明外国人变更后住宿地点居住事实,及有无聘雇关系争议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