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大客车挡路 对运匠比中指!法官:等同「三字经」

一名吴姓驾驶对曾姓大客车司机比中指多次,曾男提告。法官表示,「比中指」相当于「三字经」的肢体化言语,含有强烈侮辱他人的意思,依公然侮辱罪判吴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徐佑升摄)

一名吴姓驾驶在台62线东西向快速道路6.9公里处基隆段时,遇到一台大客车挡前方,使吴男无法顺利超车,至切换车道时,吴男竟对曾姓大客车司机比中指多次,曾男愤而提告。吴男辩称不是对曾比中指,法官表示,「比中指」相当于「三字经」的肢体化言语,含有强烈侮辱他人的意思,并依公然侮辱罪判吴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

基隆地院判决书表示,吴男于民国112年4月1日上午10时46分,开自小客车,途经基隆市七堵区台62东西向快速道路6.9公里处,因曾男驾驶的营业用大客车在其车前,吴无法顺利超车,导致心生不悦。

之后吴男切换车道超车,当开到曾男车辆的右前方时,竟将手伸出车窗外,对行驶在他左后的曾男比中指多次,曾不甘受辱,检附行车记录器录影像后,报警提告。

吴男辩称确实有将手伸出车窗比中指,但否认有任何公然侮辱的意思,说不是对曾男比的。吴男还说,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发生冲突,他也没有不高兴,既然没有不高兴,怎么能说他的中指就是在对曾男比?

法官审理时检视行车记录器影像,发现当下吴男车辆左前轮、左后轮均压住二车道中间白线,并近距离斜插切入曾男驾驶的车道内。影像明显可见吴男将手伸出车窗外,对行驶在其左后的曾男比中指多次,而且当下只有吴男、曾男二车密接行驶中的影像。

法官指出,「比中指」相当于「三字经」的肢体化言语,强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具有贬损之意,属轻蔑使人难堪为目的的肢体言语。吴男说词违背经验法则,是卸责之词,不足采信,已触犯公然侮辱罪,判决拘役50天,可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