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营权之争经长「指明三条路」 不排除依公司法要求改选
大同公司经营权之争持续延烧,经济部长王美花今(9)日表示,在经济部驳回大同新董事的变更登记后,公司派可重新召开股东会,其次权益受损害的股东亦可主张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过期而不改选,主管机关不排除依据公司法第195条,要求大同改选董事。
王美花表示,依照公司法,股东的表决权及选举权都是法有明定,平等行使权利应该受到保障。而且,无论是企业并购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及民法等法规如何解释、适用及认定,都属于主管机关及法院的职权,公司不能自行解释与认定。
因此,大同公司不应该错误引用法条,自行扣除股东的股数。既然股数不应扣除,那先前的股东会议纪录,就出现未达过半股东出席的情形,明显违反公司法,因此做出不准许大同公司登记的处分。至于外界质疑,主管机关为什么不立刻要求大同公司召开股东会改选,经济部表示,有如下二大原因:第一,大同公司的股东有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主管机关会优先尊重各方股东权利,让各方股东都能优先请求召开股东会。但如果召开股东会时间遭到延宕,经济部也不排除在适当时机,要求限期召开的可能性。第二,大同公司目前仍有主导办理股东会的权利,如果现在立刻要求召开,可能会再次发生影响股东权益情形。但金管会已经在调查本案,我们会视金管会的调查做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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