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时中的类炒房

(图/本报系资料照)

报载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时中委售高雄国砚豪宅,引发炒房疑虑。蒋万安回应此事颇为「中肯」--说清楚就不用担心被质疑。质言之,炒房、投资客并不一定违法,也仅是通俗用语,从未经法律明确定义定性其行为要件。因此,就算陈大方承认是炒房、投资客,本身就不违法。料想陈应该也不在乎被认为是投资客,真正会让陈在乎的,不过就是剩下寥寥数日的选举观感问题罢了。7天过后,除了陈时中自己,谁还在意他的豪宅售出与否的问题?

陈竞总强调陈一直以来都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相关财产资讯公开透明。此种说法本身即是一种偷换概念,就算是投资客,也必须要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而就算不是投资客,也可能不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因此陈总部的说法仅是在「道德卸责」,无法证明陈时中是否曾意图炒房或正在炒房,因为是否是炒房,本身就带有很强烈的个人主观性,而不存在须经法律认证的客观性。

只是一般咸认,所谓炒房投资客,就是房子买来没有自住过。「恰巧」陈时中的国宴豪宅案就符合上述说法的外观定义。反而最能让陈时中扯上「自住」的,是出自于他将国砚宅按《房屋税条例》申请为住家用房屋课征房屋税。实务上,税捐机关并不会去稽查是否实际居住,因此让陈可借此缴交最低税率的房屋税。

而俗称的炒房投资客不外乎三者。一、短进短出,赚差价:此种投资客好歹会再投资装修屋内,让后手省去装修之苦赚的差价也还能算是监工设计费!二、长期投资,出租收益:此种也需另投入资金进行装潢整修、购置家电、租客管理、住家维护等,在出售房屋获利前,赚的算是劳务费。三、摆明我是投资客:房子买来就丢着,什么都不添购,最好是保持毛胚状态,对外都宣称未来自住因此不卖,实则是待价而沽,多年后等待好时机出售,这也是我国房屋过往持有成本过低产生的弊病。

陈时中较符合哪一种?民众应不难做出「心证」。至于拿陈的入手价与出售价相距、十年没卖来证明不是炒房的说法,套句陈曾说的:大可不必!一则实价登录资料真伪性早让民众质疑多时,次则价差少、十年才卖也很可能是碍于购得前几年高雄豪宅市场急冻,如今又看坏房市急脱手的「炒房未遂」。陈竞总的各种解释,并不能证明陈没有过炒房的动机与实际行动。

总之,关于陈时中是否炒房,最好的理解方式应当是借用陈在防疫指挥官任内,自创经典的「类降级」、「类普筛」等「类系列」词汇的新意。或许陈时中自认没有炒房当投资客,但难保民众的心中已做出陈时中是「类炒房」、「类投资客」的肯定论。(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