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兒少性影像 不只重罰 身心治療、輔導 可思考擴及性剝削犯

黄子佼。(本报系资料照片)

艺人黄子佼遭检方查获其硬碟内,有七部未成年人性影像,因触犯儿童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被处以缓起诉,期间两年,并写悔过书及缴交一百二十万元给公库。北检回应,是考量初犯及被害人保护下所为,并非轻纵。不免让人思考,持有儿少性影像,刑罚究竟该多重?

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卅六条,制造、拍摄儿少性影像者,可处一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媒介、引诱儿少拍摄者,就提升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若使用强暴、胁迫手段,更属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甚至若有营利之意图,还须加重二分之一。只是若是单纯购买而持有,根据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卅九条第一项,法定刑就仅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之制造罪的重刑,实有不小的落差。而若从持有儿少性影像入罪的理由,是因其会助长性剥削制品之供需关系来看,难道不能以制造罪的帮助犯来处罚吗?

由于我国刑法并不承认事后帮助,故在购买已制成的儿少性影像,就不能以制造罪的帮助犯论处。惟值注意的是,在这类有关儿少性影像的网站,若有提供所谓客制化之服务,即由会员付高额的价钱,指定某些型态或方式的影片内容,因此所取得者,恐就有从单纯持有罪,逐步跨入制造罪的共同正犯之可能。只是因这类网站,往往具有隐蔽性,甚至IP不在国内,故要查得此等事实,就得仰赖刑事司法互助,更考验执法者科技侦查之能力。

至於单纯持有儿少性影像罪,因其法定刑太低,致有修法加重刑罚之必要。只是从现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要提升至三、五或十年,必会有所争执,亦会有罪刑是否相当的疑问。而就算提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最轻本刑仍在三年以下,还是属刑事诉讼法第二五三条之一第一项,检察官得缓起诉之范畴。故于此时,反该检讨缓起诉与否的衡量标准,以及该命被告履行那些事项,才符合刑事政策之目的。

以此次北检对黄子佼的缓起诉来说,决定起诉与否,实应有更多具体因素为考量,而非空泛以初犯、公益性等为理由。其次,针对应履行事项,命写悔过书及缴交一百二十万元给公库,排除无关痛痒的悔过书,就金额部分,是否与被告的财力相当,也得画上大问号。又如果从持有儿少性影像入罪化的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持有者为实际伤害儿少的行为发生,则检察官未命被告自费进行心理辅导或咨商,甚至精神治疗,就更有质疑之空间。凡此问题,肯定是高检署在面对北检的职权再议时,应重新审视之处。至于未来,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关于得施以身心治疗、辅导或教育之对象,是否从性侵害犯扩及至性剥削犯,也是立法者必须深思熟虑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