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4个月前妻产子 不是他的种!惊呼:已3年没行房过

张女离婚4个月后就产下一子,还随即与C男结婚,刘男得知气炸提告求偿。(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北市一名刘姓男子与张姓女子结婚,双方在109年11月协议离婚,刘男指控,张女在还没离婚前,隐瞒已婚的身分,于109年3月13日与A男进入他开的诊所,2人在诊所里过夜,从监视器画面发现,他们往来密切且举止亲密。

刘男还发现张女与B男交往;更让刘男更气愤的秘密,他与张女在107年4月25日起,就没有再发生过性行为,但张女却在离婚后,在110年4月3日生下一子,110年4月8日就与C男结婚,经过亲子DNA鉴定,确认这个小孩不是刘男的。刘男愤而向张女及3名男子提告民事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张女与C男向法官表示,刘男与张女在108年初已分居,并多次谈论离婚,C男是在109年6月认识张女,当时并不知道张女婚姻关系仍存在,刘男应举证证明C男明知张女是有配偶的人,却仍与她交往。

而且,张女离婚前在刘男的诊所工作,刘男早已透过张女的健保云端系统资料,查到张女已经怀孕,且将此资讯透露给B男,刘男此行为已被检方以涉犯妨害秘密罪嫌起诉。

在双方签立离婚协议书时,张女已怀孕5个月,腹部有明显隆起,刘男在离婚协议书第4条表明,放弃一切未提及之请求权,足认刘男明知张女怀孕仍愿放弃相关一切请求权,因此刘男不得再向张女请求损害赔偿及返还扶养该子的费用。

B男则表示,刘男提出的LINE截图,但非完整对话,我只是诊所供应商。A男则说,刘男提出的监视器画面,我跟张女并没有不当行为,我只是诊所的病人,与张女本来就只是朋友。

法官认,张女在与刘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男发生性交行为,因而受孕并产下一子,侵害刘男配偶权且情节重大,刘难得向张女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60万元,应属适当。

另外,刘男请求C男给付损害赔偿100万元;请求B男、A男各给付损害25万元。法官认,刘男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C男在知道张女有配偶时仍与其交往,且诊所员工作证,刘男与张女同在诊所工作,但同事都不知他们是夫妻,直到刘男请他担任离婚证人,才知道他们是夫妻关系,显见2人并未将结婚一事对外公开。

而刘男提出与B男的对话,无法证明B男有与张女交往。A男部分同样是证据不足。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刘男对C男、B男、A男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均属无据,予以驳回。以上判决,均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