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獵槍恐嚇阿里山鄉副主席 鄒族原住民判刑2年

阿里山乡邹族武姓男子被控去年间,不满友人周男喝酒被赶,持猎枪对空鸣枪恐吓阿里山乡代会副主席,周男也持具杀伤力空气枪恐吓,嘉院分别判2年及3年2月徒刑。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邹族原住民武姓男子于去年9月23日,与同族周男前往阿里山乡民代表会副主席的岳父住处饮酒餐叙,不过,在场的副主席与亲戚曾姓男子并不欢迎武男及周男2人,则趁武男外出购物时,将周男驱赶离开。

事后,武男不满友人周男遭驱赶,为帮周男出气,当天深夜返回住处取出猎枪,并在屋前对空鸣枪,让在附近的副主席及曾男听闻枪声后心生畏惧;当时周男也返回住处取出空气枪后再与武男会合。

随后,曾男也至现场与周男发生争吵,周男则坐下将已装弹药上膛的空气枪放在大腿上,让曾男心生畏惧;嘉义县警察局竹崎分局据报到场查获,并查扣具杀伤力的猎枪、空气枪及钢珠等,警方将2人移送法办,嘉检依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起诉。

嘉义地院指出,有关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陈列或持有自制猎枪,供作生活工具,已于90年11月间修法除罪化,主要尊重原住民文化传统所形成的特殊习惯,原住民于生活中从事狩猎、祭典等活动使用,而以传统方式制造、运输、持有自制猎枪行为排除在刑罚外。

嘉院表示,武男虽为原住民,并以猎枪作为打猎用途,但武男持猎枪对他人恐吓时,即为非法用途。周男透过网路购买的空气枪,并非自制猎枪,且具有杀伤力,本来就不得非法持有,且案发当天,周男还将空气枪装填弹丸上膛,随时开启保险即可击发状态。

嘉院审酌武男及周男犯后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武男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3万元。周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科罚金5万元;2人罚金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