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 转售外国食品小心违法!
▲台南市卫生局呼吁,民众旅游时购买外国食品携带回国,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赠亲友,切勿陈列或上网贩售,以免触法。(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
寒假即将来临,又到出国旅游的旺季!台南市卫生局呼吁,民众旅游时购买外国食品携带回国,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赠亲友,切勿陈列或上网贩售,以免触法。
由于往年常有民众出国旅游采买食品,回国后自行透过网路、摆摊或在实体店面进行贩售,因食品无中文标示,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而受罚。甚至有人因看不懂外文,不慎购买到已暂停受理输入的日本震灾区(福岛、茨城、枥木、群马、千叶等五县市)生产制造之食品。
为防范类似情形发生,台南市卫生局107年配合食品药物管理署「日本食品标示查核专案」,针对量贩店、卖场、超市、超商、进口食品专卖店等实体店面执行稽查,稽查店家是否已办理食品业者登录、包装食品中文标示及原产地标示(日本食品应标示至「都、道、府、县」)是否完整,并深入抽查网路拍卖平台等通路。
卫生局呼吁,食品业者输入贩售外国食品,应遵循《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规定申报查验,并依照该法第22条等规定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品名、内容物名称、国内负责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原产地…等资讯;若食品标示不符规定,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或《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处办,最高可处300万元罚锾,并责令限期回收改正,必要时依法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