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实习生上船3个月身亡 监院促交通部、劳动部改进

1名本国籍船员实习生受本国行业代理公司聘雇,派往巴拿马籍货轮任职,未料3个月后却自缢身亡,监察院调查发现许多制度面缺失,促请交通部会同劳动部检讨改进。(报系资料照片)

监察院接获陈情,有1名本国籍船员实习生受本国行业代理公司聘雇,派往巴拿马籍货轮任职,未料3个月后却自缢身亡。监察院调查发现,该案凸显契约未有效揭露,且船员招聘、劳动检查及实习评鉴的相关机制不足,不利保障船员劳动权益,促请交通部会同劳动部检讨改进。

监察院指出,该实习生家属发现商船和海员总工会无法提供特别协约,凸显商船船员生命及劳动权益欠缺保障,监委王幼玲、纪惠容申请调查后发现,海员总工会是代表我国船员的劳动团体,但该会与航商签署该协约,未全部揭露予船员或其家属,不利对方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交通部航港局提供的船员定期雇佣契约范本也无规范揭露义务,成为权利保障的漏洞。

针对船员招募阶段或船务代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监委发现,我国未设置船员招募机构或船员仲介中心,交通部现行法规对招募船员单位也没设立监督机制,难有效明确规范船务代理公司与船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且依船员法规定,交通部现采行报备制,并非实质审查船员签订的书面雇佣契约,欠缺积极性。

监委指出,航政机关依船员法应协助安排海事校院学生上船实习,实习期间视同海员,且实习制度行之有年,但交通部却迟至2020年才规画建立实习满意度调查作为,无法即时让实习生反映,交通部应强化海事学校于学生实习协助措施外,也应积极采取相关行动,提升学生海上实习品质。

此外,海上职灾风险高,近年来船员职灾人数逐渐增加,但现行船舶劳动检查机制,受限于船舶营运特殊性及劳动检查专业性,实务上国内劳动检查机构仅能就靠岸从事装卸、吊挂及维修保养作业的船舶实施检查,未能全面维护海上劳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