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说法实施13年仅450件登记 监院促政院、内政部改善
监察院。(赵婉淳摄)
游说法于2007年8月8日公布,并于公布后1年施行,监委王幼玲、施锦芳表示,游说法施行已逾13年,中央及地方各级机关受理游说申请登记案件,截至今年3月底共计450件,且案件逐年减少,未能反映实际游说情形,监察院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机关内政部应予正视游说法施行成效不彰的现况,并检讨改善。
经监委王幼铃、施锦芳调查发现,游说法实施迄今仅第一年达156件外,后来每一年都未超过百件,其中更有3个年度仅有个位数的游说案件,这与人口规模与我国较为相近的加拿大2014年至2020年度游说案件差距达500倍以上。
监委表示,而立法院受理游说案件有320件,几占全国各机关总件数的76%,显示游说案件有高度集中的现象,其他机关受理游说登记情形偏低,尤以部分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中央部会,登记游说件数竟寥寥可数,显与当今民意政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况未合。
监委指出,游说法排除申请、请愿、陈情、陈述意见等人民表达意见行为的适用,且规定游说者与欲游说的标的无关者不得游说,而人民表达意见管道多元,均是我国游说登记件数甚少之结构性因素。
监委说,然而当前游说实务反映资源禀赋不同的游说团体,确实存在非「一致性对待」及「有登记,才有问题」的现实困境,亟待主管机关督责各机关应以一致的规范标准与处理方式,公允受理所有民间团体的合法游说活动。
调查报告提到,本法实施迄今经内政部备案之受委托游说者,仅有15位自然人及16个营利法人,不仅数量甚少且均未曾有受理委托游说的申请案件,主管机关应研议可行的辅导措施,引导游说专业化的立法目标可臻落实。
此外,我国75%以上的游说活动集中于立法院,却对立委退职后担任游说者毫无任何限制,且游说法有各级民代不能为投资超过10%的事业进行游说,似失之僵化,若没有周全的配套作为,将无法有效肆应游说的现实困境。
另关于被游说者涵盖范围,调查报告建议,被游说者宜纳入各级民意代表助理;另主管机关亦宜将中央三级机关首长、各机关正、副首长之机要人员及公营事业主要决策者,亦纳为被游说对象,以回应当前实务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