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网购后悔想退货 7天犹豫期可顺延至第1个上班日

新北市消保官表示,依民法规定可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1天。即使业者在过年期间正常营业或购物网站仍正常营运,也同样适用。(陈慰慈摄)

许多消费者春节前夕会网路购物,除旧布新,但如在连假期间开始后悔,想向业者提出解约,却又发现邮局及店家没开门,深恐等年假过后已超过7日犹豫期间。新北市消保官表示,依民法规定可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1天。即使业者在过年期间正常营业或购物网站仍正常营运,也同样适用。

消保官提醒,如果在农历春节期间透过网路购物方式消费,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的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者对价。

至于7日的计算,依民法规定,以日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也就是说应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第2天开始起算第1天,如果第7天是国定假日,可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1天。即使业者在过年期间正常营业或购物网站仍正常营运,也同样适用。

消保官并举例说明,消费者在1月29日于购物网站下单,2月1日收到商品,7日犹豫期间应从2月2日起算第1天,第7天为2月8日,但因2月8日为春节连假第1日,2月9日也是春节假日,所以7日犹豫期的最后1天应顺延到2月15日,也就是说消费者最迟应该在2月15日提出解约之书面或寄回商品。

此外因近来网路购物业务竞争激烈,有业者提出比消费者保护法更为优待的12日犹豫期日时,因民法是属民事交易最基本之规范,如双方无特别约定时,仍应照上述之规定计算期日,在本案中若以12日犹豫期间计算则消费者最迟应该在2月15日提出解约之书面或寄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