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上春節假期 網購想退貨 7天猶豫期可順延

网购若逢连假期间后悔,又发现邮局及店家没开门。新北消保官提醒,「7日犹豫期」依民法规定,应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第2天起算,如第7天是国定假日,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一日。

消保官指出,农历春节期间网购,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负担任何费用或者对价。

至于7日如何计算,消保官说,依民法第120条第2项、民法第122条规定,应以收到商品、接受服务第2天开始起算第1天,若第7天是国定假日,可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1天,即使业者在过年期间正常营业、购物网站正常营运,也适用。

消保官举例,消费者若在1月29日下单,2月1日收到商品,7日犹豫期间应从2月2日起算第1天,第7天为2月8日,但因2月8日为春节连假首日,因此犹豫期顺延到2月15日才是最后1天,消费者最迟应在2月15日提出解约书面或寄回商品,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应照法规计算期日,消费者提出解约书面或寄回商品。

消保官补充,透过通讯交易的消费者若要行使解约权,依法应寄回商品或以「书面」(如存证信函),但考量网路购物是以电子方式成立交易,实务上也认为消费者得以「电子方式」来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