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想退貨遇上春節假期 新北消保官教你算7天猶豫期

网购正夯。本报资料照

网购正夯,如果在连假期间后悔、却又发现邮局及店家没开门,怕年假过后已超过7日犹豫期间。新北市消保官提醒,依民法第120条第2项、民法第122条规定,应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第2天开始起算,如果第7天是国定假日,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一天。

消保官指出,农历春节期间网购,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负担任何费用或者对价。

至于7日怎么计算?依民法第120条第2项、民法第122条规定,应以收到商品、接受服务的第2天开始起算第1天,如果第7天是国定假日,可顺延到假期后第1个上班日,为行使特殊解约权的最后1天,即使业者在过年期间正常营业、购物网站正常营运,也同样适用。

比如消费者在1月29日于购物网站下单,2月1日收到商品,7日犹豫期间应从2月2日起算第1天,第7天为2月8日,但因2月8日为春节连假第1日,因此7日犹豫期顺延到2月15日才是最后1天,消费者最迟应该在2月15日提出解约之书面或寄回商品;有业者提出12日犹豫期日时,如双方无特别约定,仍应照法规计算期日,消费者最迟应该在2月15日提出解约之书面或寄回商品。

消保官补充,透过通讯交易的消费者若要行使解约权,依法应寄回商品或以「书面」(如存证信函),但考量网路购物系以电子方式成立交易,故实务上亦认为消费者得以「电子方式」来行使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