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爆女友前夫眼0.7变0.2 三审判决差超大关键曝光
屏东一名男子打伤另一名男子,导致视力减损,因对「普通伤害」或是「重伤害」的认定不同,三审判决刑度差别相当大。(示意图非当事人,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屏东一名庄姓男子,陪女友到屏东地院与其前夫黄男调解房子纠纷时发生口角,挥拳打伤黄男右眼,黄男视力从0.7变0.2,结果从一审到三审的量刑差别超大,关键就在于法官对于此案是普通伤害罪或是重伤罪的认定不同。
庄男前年3月陪女友到屏东地方法院调解委员会,与黄男进行调解,结果双方在调解室外发生口角,庄男出拳打伤黄男右眼,还害黄男脑震荡住院4天,检方侦办后声请简易处刑,屏东地院简易庭依伤害罪判处庄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罚金;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起上诉。
二审屏东地院合议庭认为,庄男有伤害罪前科,又公然在法院施暴,打伤被害人右眼,致其视力从0.7减损至0.2,且根据医院诊断资料显示,黄男右眼视力已无法复原如初,左眼视力为正常的1.0,双眼视差甚大,功能减损程度已达刑法「重伤」要件,改依伤害致重伤罪判处庄男3年6个月徒刑;庄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议庭则认为,刑法重伤条件之一为「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视能」,根据黄男就医诊断纪录及矫治现况,黄男视力并未完全失能毁败,应尚未构成刑法所称「重伤」要件,故撤销二审判决,改依伤害罪判处庄男3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