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淪附庸配合演出
立法院日前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藐视国会罪等,引发扩权争议,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监察院相继声请宪法法庭审理及定暂时处分,宪法法庭经多日密集评议后,针对六大部分大都已裁准暂时停止适用,仅立职法部分规定可暂予适用。宪法法庭此举虽是预料中的事,仍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哗然。此从准备程序中的文书送达程序草率,及大法官问案态度之偏颇,已可略窥究竟。
「暂时处分」乃针对急迫或难以回复原状事件,由司法机关预先防制准予暂时停止适用,如对房屋一旦拆除即难以回复原状事件;「暂时处分」本身并尚未取得判决确定之效力。民进党为贯彻赖清德意志,排山倒海破天荒竟四路齐发,声请宪法法庭释宪及定暂时处分,而宪法法庭大法官在各方压力下明显沦为政治附庸,无上限配合演出。
细观,试问本次立法院通过之国会改革六大法案,有何急迫性或难以回复原状事件可言?况且,宪法法庭尚未裁定前,赖总统就声明「在大法官未做出释宪结果前,不宜贸然采取行动」,即不接受立法院通过他自己公布的国会改革法案;甚至还说「法案没过就要让青鸟飞出来」等不恰当之言论;赖清德过去当台南市长可以二百多天不进议会备询,监察院纠正又奈他如何?而陈吉仲也说不接受这种「违宪组织的传唤」,嗟乎?担任过部长级的政务官,竟可口无遮拦如此漠视法治?难道他们都预先知道宪法法庭的审理结果了?或者摆明行政权尚方宝剑至高无上,立法权仅供参考?
再论,监察院依据宪法增修条文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院声请释宪理由无非以立院职权侵犯监察院之调查权;然而,调查权非监院独享,行政机关也有调查权,如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书、资料或物品。行政机关为了解事实真相,得实施勘验。」等规定。事实上,各机关对于调查权是分权并行,而如立委在行使职权有不法或不当时,依宪法规定仍可行使弹劾、纠举之权,监院并非受侵害之机关,从而亦无提出释宪之理由;监院地位本应超然公正远离党争,却自失立场与政治起舞。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一六条第一项规定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此乃尊重法律秩序之维持。二○○四年九月通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乃针对陈水扁总统选举前之枪击事件疑义而调查具有针对性,但陈水扁身为法律人亦不敢声明上述法律停止执行运作,亦无声请「暂时处分」,其后该法律透过释宪程序,乃对部分违宪另增、删修订另行公布,其余部分仍为有效。
「宪法」向来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目的在于防制行政权扩张变成洪水猛兽。此际,民进党挟行政权的优势,肆虐恣意践踏凌驾司法、立法,监察院又失格自甘堕落,就是国家宪政危机的肇始。台湾面临两岸的兵凶战危与美国大选后可能的大变数,还有缺电等内政危机,赖总统不思如何营造团结,却处处煽风点火,所为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