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盖好无法办演唱会? 北市府回应了:办前须提出申请

▲对于大巨蛋恐面连无法演唱会状况,都发局长黄景茂回应强调,会在核发变更建照中「附注」,更于大巨蛋核发使用执照前,要求远雄须符合第97、127条。(资料照)

图文/镜周刊

停工长达5年的大巨蛋案,昨(22)日北市府建管处终于批准建照变更,预计8月就能全面复工。不过北市都发局前局长林洲民曾提醒,大巨蛋违反「建筑技术规则」第97、127条,恐怕面临无法办演唱会的状况。都发局长黄景茂赴议会开会被议员追问此事,他强调会在核发变更建照中「附注」,更于大巨蛋核发使用执照前,要求远雄须符合第97、127条。黄景茂在受访时表示,市府有注记,因为大巨蛋本来是申请体育馆,但以后要举办集会时候,每次都要提出申请,送台建中心性能审查

先前林洲民就曾警告,根据「建筑技术规则」第97条规定安全梯须达避难层、地面层;第127条规定,观众席地板面应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7公尺以内。不过大巨蛋观众席于地下10.5公尺,且部分安全梯仅达地下2楼,得再经其他楼梯才能到达地面层,因此不符规定,无法举办演唱会,除非透过台建中心的性能式审查排除。

黄景茂今(23)日开会前被台北市议员简舒培碰上,当场被追问大巨蛋不符合「建筑技术规则」第97、127条等问题,更被质疑为何北市府不在核发建照前,就先要求远雄送台建中心进行审查。黄景茂回答强调,因未涉及主要结构的变更,认为「可以『注记』在使用执照核发以前」,提出符合第97条的事项

黄景茂随后补充,指第127条「大家没有任何意见」,因大巨蛋本来申请为体育馆,若要集会、举办演唱会等都必须提出申请,交通局也将会逐项审查。不过简舒培有再追问,北市府是否会要求远雄要符合第127条,黄景茂肯定表示,第97、127条都有「附注」在变更建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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