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校车起色心!指侵邻座女同学20分钟 男高生恶行曝光

彰化某高中二年级B生,趁同搭校车相邻而坐,指侵单亲女学生,时间达20分钟,少年法庭裁定保护管束,民事庭判B生父亲应连带赔偿少女及父亲各30万元、20万元确定。(王煌忠摄)

就读彰化某高中二年级的B生,与A女为同校同年级学生,他竟趁共搭校车相邻而坐之际,伸出狼爪指侵A女长达20分钟,少年法庭认B生涉犯强制性交罪,裁定保护管束,A女父亲亦对B生及其父亲请求各100万元民事损害赔偿,法官审理裁定给付30、20万元,B生父认赔偿金额过高提上诉,二审法官驳回,维持原判确定。

检警调查,B生在2022年9月1日上午7时10分至7时30许,趁与A女共同搭乘校车相邻而坐之际,在未取得A女同意即违反其意愿,抚摸下体后予以指侵得逞,前后时间长达20分钟。

B生直至校车抵达校门口前,才停止侵害A女性自主决定权及贞操权,少年法庭认B生涉犯《刑法》第221条第1项强制性交罪非行,裁定交付保护管束在案。

A女父亲另提民事损害赔偿,主张B生无视车上仍有其他同学共乘,趁女儿心智尚未成熟,胆小,无力反抗心理,对其强制性交,致使女儿内心存有阴影,睡眠不佳,势必对其将来人际交往产生严重影响,又单独扶养A女,亦因此痛心、不舍而饱受煎熬,更须付出较多心力照顾、陪伴,要求B生及其父亲应赔偿父女俩各100万元。

B生父亲则以尚需抚养母亲,依能力仅能负担6万元,被害人请求金额过高,且已获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会给付32万元补偿金,因此超过6万元部分废弃。

民事庭审理,A女依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50条规定,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纵A女已自彰化地检署领取犯罪被害人补偿金32万元,亦无庸扣除,衡酌两造经济情况,事件发生经过及B生侵权行为态样、A女身心受创程度、及A女父所受精神压力,认B生父亲应连带赔偿各30万元、20万元。二审认B生父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判决确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