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男生公車上指侵同校女生 男父連帶賠償上訴被駁回

彰化一名国三男生搭公车时,把手伸进坐靠窗边座位的同校女同学运动裤内,先猥亵再指侵,女学生不知所措且担心声张引起旁人注意,竟任他指侵到学校车站,全程长达约20分钟;女生的父亲知情后怒告男生及其父亲,对他们各提出民事求偿100万元,台中高分院判处应赔偿女生30万元、连带赔偿女生父亲20万元,男生交付保护管束。全案定谳。

男生父亲认为不应连坐父亲,近日上诉被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驳回。判决书指出,男学生涉猥亵和指侵女学生时均未成年,由两人的父亲行使负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男生在2022年9月1日的上午7点10分到30分,在公车上对女同学强制猥亵、指侵等强制性交行为,自属侵害女学生的身体、性自主权及贞操权,应对她负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女生由父亲抚养,男学生的不法行为导致女生的父亲对女儿的保护教养更加困难,男生应属侵害女生父亲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所以女生父亲请求男生父亲与男生连带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亦属有据,男生父亲抗辩对女生父亲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无可采。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精神慰抚金的量定,应斟酌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响、被害人痛苦的程度、两造的身分地位、经济情形及其他各种状况以核定相当的数额,经审酌男生求学中无收入和财产,男生父亲收入等家庭状况,认为女生和女生父亲请求男生父亲连带赔偿各30万元、20万元的非财产上损害应属适偿。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认为彰化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合理,驳回男学生父亲上诉。全案定谳。记者简慧珍/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