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诈重责全推电信三雄?NCC委员提不同意见书,认NCC应纳管MVNO

NCC委员林丽云认为,NCC应纳管MVNO,不是把监督责任交给电信三雄。(资料照)

电信诈骗乱象横生,NCC日前通过《电信事业用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电信三雄(MNO)以及虚拟行动网路服务经营者(MVNO)均有查核门号之责,并由MNO负责监督查核MVNO。NCC委员林丽云25日出具不同意见书,认为此管制模式内含矛盾,可能引发争议,NCC应纳管MVNO,不是把监督责任交给电信三雄。

林丽云表示,她支持打诈的国家政策以及电信业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此管制模式(NCC监理MNO,由MNO监督MVNO)内含矛盾,可能引发争议。她指出科技变迁,诈骗等问题频仍,NCC应纳管MVNO(不是把监督责任交给MNO),全面盘点通讯传播法制,以完备法规体制,才能真正维护产业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

林丽云表示,《电信管理法》已解管二类电信,包括MVNO。然而NCC的解方,不是调修《电信管理法》将MVNO纳回管理,而是另制定《管理办法》对MVNO进行行为管制,并由MNO监督。如此一来,似有「母法解管,子法复活管制」之不一致以及不合常理的情形,法规上恐有扞格。

林丽云更认为,MNO与MVNO本为互为独立之竞争业者,却由MNO负责监督MVNO,可能弱化MVNO为电信事业主体性,从台湾的电信市场消失,影响电信市场之竞争,而这也有违NCC引进市场竞争之目标,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

林丽云坦言,NCC对《管理办法》的影响评估并不充份,以致她难以精准判断法规对产业的影响,并建议一,应全面盘点通讯传播法制,与时俱进,完备法规体制。二《电电信管理法》宜纳管重要的二类业者,包括MVNO。三,研析《管理办法》对电信市场竞争及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因应。四,应有合理完整的法规影响评估,以有利法案之审理并与社会各方之良性互动,为国家社会谋求最大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