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彭凤莲:建议在审判中扩大技术调查官制度适用范围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之外的专业问题时该如何应对?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普遍缺乏法庭科学、财会、金融等相关课程,法官往往难以对评估、审计、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案件采取技术调查官参与审判活动、选用具有理工科教育背景的法官参与合议庭的方式,很好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专业问题的认定。”全国人大代表、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彭凤莲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彭凤莲带来了《关于在审判中加强评估、审计、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扩大技术调查官制度适用范围的建议》。她呼吁推广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成功经验,扩大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法官审判所需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彭凤莲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已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了司法技术部门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此制度较少应用,且审判法官内部咨询司法技术人员,不符合司法亲历性原则,与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不相适应。
“由于上述制度中司法技术人员无法当庭听取相关人员对专业问题的辩论,无法当庭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官向司法技术人员转述各方争议的专业问题可能存在偏差,司法技术人员据此作出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意见可能出现错误。”彭凤莲说。
彭凤莲告诉记者,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伴随知识产权法院而生,其目的在于协助法官查明技术类案件中的技术事实,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作为案件事实查明的一项新型制度,其在探索中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据此,彭凤莲建议,参考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普遍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所有类型案件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基本事实或部分证据需要依靠文检、法医、财会、金融、计算机等专业领域知识进行判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指派司法技术部门一名或者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彭凤莲指出。
对于案件基本事实需要依靠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案件,彭凤莲建议,技术调查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对于部分证据需要依靠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案件,技术调查官可以仅参与此部分证据相关的法庭活动。
“技术调查官根据案件情况,对基本事实或者部分证据的认定向合议庭提出专业意见,技术调查官对所提出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负责。技术调查官提出的专业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负责。”彭凤莲指出。
对需要依靠专业领域知识进行认定的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这对法律专业出身的合议庭法官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彭凤莲建议,针对法官的审判业务范围,对于审判中常用的基础性专业领域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培训、考核。例如审理商事案件、经济犯罪的法官,对于财会、金融、文检鉴定的基本知识应有适当了解。审理人身伤害民事、刑事案件的法官对于法医鉴定的基本知识应有适当了解。
“对法官专业领域知识的培训,并不要求法官达到可以独立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水平,但法官应当可以理解、评判当事人、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专业问题的意见,以便作出最终的事实认定。”彭凤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