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会研究员私接案 遭停止执行律师职务2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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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姓律师在3年前担任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研究员时,因未加入公会却接受委任,遭台北律师公会移送惩戒,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将他停止执行职务2月,他不服请求覆审,覆审委员会认定惩戒处分正当并无不妥,应予维持,驳回他请求,全案确定。

台北律师公会移送指出,赖男明知律师须在执行职务所在地之法院登录并加入律师公会,才得执行律师职务,他却在任党产会研究员一职期间,在2018年6月至8月间未加入任何地方律师公会之情况下,接受委任。

赖男被控担任党产会的研究员却接受陈姓当事人委任,陪同出席与台北医学大学的协调会、代为润饰函稿、提供法律咨询等,实际执行律师职务,违反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等规定。

遭移送惩戒后,赖男解释,这起事件是因陈姓当事人就委任报酬之计算方式及数额有争议而向台北律师公会提出申诉,经台北律师公会调查后,认为他有未事先告知收费标准,及未加入任何律师公会而实际执行律师职务之情,而将他移付惩戒。

赖说,他并未以律师名义出庭或具状表示意见,再者修正前律师法虽以律师未加入公会而执业为惩戒事由,但修正后律师法已不再将之列为惩戒事由,现行律师法有利于他,对他应不予惩戒。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赖男接受当事人委任于受任期间陪同出席协调会、提供法律咨询等行为,已实质执行律师业务,不会因为他是否以律师名义出庭或具状表示意见而有差异,且修正前律师法对他较有利,决议将他停止执行职务2月。

赖不服提覆审,律师覆审委员会认定,赖明知而未加入地方律师公会即执行职务,情节重大,修正前后律师法规定,均「应付惩戒」,并无不同,原惩戒停止执行律师职务2月的处分,并无过重或违反比例原则之情事,驳回赖的请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