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获救了!国务机要费除罪 扁珍及马永成等可获判免诉

前总统陈水扁举行「国务机要费案国际记者会」,亲自说明在任内国务机要费的各笔支出明细,为自己辩驳。(本报资料照片)

争讼15年的国务机要费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7月15日将宣判,但立法院已通过《会计法99-1条》修法,将国务机要费除罪化,未来经总统蔡英文公布实施,除了停审中的扁外,扁妻吴淑珍及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前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都可望获免诉判决。

司法院表示,尊重立法院职权,相关案件之后续审理,将由系属法院依法处理,司法院基于维护审判独立,不便表示意见。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媒体报导国务机要费之规定业经立法院三读修正除罪化,因尚不知法律修正内容,待修正之法律经总统公布生效后,合议庭会审酌相关事实与法律之适用,并依法审理。

陈水扁及马永成等人,屡次主张国务机要费具特别费性质,应适用《会计法》作成免诉判决,但2012年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依会计法的文义及意旨,明确排除国务机要费适用,审判机关不能扩张解释,不采扁等人的主张;不过立法院修法后,国务机要费官司将落幕。

高院更二审审理中的国务机要费案分2部分,其一是吴淑珍及其友 人蔡铭哲、前力麒建设董事长郭铨庆,被诉在南港展览馆案涉嫌洗钱 ;扁珍夫妇、前出纳陈镇慧、蔡与郭被诉国务机要费案洗钱,及陈致中夫妻提供帐户给珍涉犯洗钱罪。

另一部分则是扁珍等人被诉,当年的「机密费」除公用,还有余额供陈水扁家人私人开销,公用的私用后剩余款较多时,吴淑珍还指示拿去玉 山官邸,「机密费」充裕的情况下,扁珍还搜集他人发票来报领「非机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