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留6岁儿在家去「法院出庭」!新北父挨罚提告求撤销 法官打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图本报资料照)

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因案要赴台北地院出庭,而将6岁儿子独自留在家里,经通报后遭新北市政府依违反儿少法规定命其接受4小时亲职教育辅导。徐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认定原处分无误,判他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新北市政府在去年4月12日接获台北地院通报,指徐男当日将其照顾的6岁儿子独留在家而外出至法院出庭,因此依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命其接受4小时亲职教育辅导。

徐男不服提告请求撤销原处分,主张虽然照法规有误触儿少法之实,但相信仔细分析后应该知道错不在他,而且6岁男童至今安全无虞,法律既讲法、理、情,于理,他又不是故意的,更不能算他的错,于情,家庭需要温暖,做人也需要温度,法规若硬如此苛刻,更导致做人没温度,家庭没温暖。

徐男主张,小朋友在家最安全,他赶着跑法院,小朋友自己把门锁上他也没办法,他家里也有市话,小朋友真的有事可以打电话,他也没有说让小朋友不安全,也没有让小朋友没办法跟外界联络,他也6岁了,从幼幼班就开始上课,他后来也有联络上妈妈,妈妈也赶过去了,没事就好了。他不知道行政上到底是有什么疏失,但跟他没关系。

新北市政府辩称,徐男外出至台北地院开立调解庭,独留男童在家中睡觉,违反儿少法第51条规定事证具体明确,殊不得以男童安全与否而解免徐男得责任,他应该对自身行为负责。

此外,他明知自己需至法院调解的行程,自应与前妻确认到家时间或请托他人协助照顾,而非采侥幸心态,甘冒让幼儿独处有伤害风险之虞,于客观上有替代方式处置儿童受有适当照顾需求之期待可能下,仍迳违反法律所禁止不得使6岁以下儿童独处之规定,他的主张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不足采。为维护儿童安全,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身为父亲依法皆不得独留6岁以下子女于家中。

法官认为,徐男以其并非故意将男童独留在家,且男童并未因独处而不安全,故其不应受罚,不可采。徐男因需至法院开庭,而未为适当之安排或有代为照顾之人到达前,即迳为外出而使6岁男童独处,是其显是基于故意而违反儿少法第51条规定,则其就本件违规事实自属具备故意之责任条件无讹,因此判徐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