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人妻饭店抓奸暴怒动手打伤小三 挨告判拘役还赔2万「双输」
吴姓女子怀疑陈姓女子与其丈夫外遇,双方谈判期间徒手打了陈女多下导致瘀青,事后被控伤害及附带民事求偿,2案双输且不得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赔了「夫」人又折兵!30多岁吴姓女子怀疑40多岁陈姓女子与其丈夫外遇,凌晨3点多偕友人前往饭店抓奸,双方在房间内谈判长达7个小时,期间吴女曾动怒徒手打了陈女多下导致瘀青,事后竟被控告伤害及附带民事求偿10万元。刑庭依伤害罪判处拘役25天,民庭也判赔2万元,2案均已确定不得上诉。
吴女不满陈女多次与其丈夫到旅馆开房,去年1月某日凌晨3点多,偕林姓女子前往台南市中西区某饭店抓奸。2女在房间内「谈判」直到上午10点多,才一起离开饭店前往代书事务所签立和解书,陈女承认侵害吴女的配偶权,愿意赔偿15万元,并保证以后不再与吴女丈夫会面、通信或其他交往,如有违反愿再赔偿15万元。
由于2女「谈判」期间,吴女曾数度徒手打了陈女6、7下,导致陈女左上臂及右后上臂瘀青,陈女事后检具验伤单前往警局控告吴女伤害,经检方提起公诉后,又于台南地方法院刑庭审理时,以此事造成她罹患失眠、焦虑症、创伤后症候群等伤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求偿50万元,后又声请变更为10万元。
一审刑庭认为,吴女因不满丈夫深夜与陈女单独在旅馆相会,竟在房内徒手伤害对方,情绪自制能力不佳,法治观念薄弱,应予相当非难;加上犯后否认犯行,且因陈女无意愿未能和解,整体而言犯后态度一般,判处拘役25日,得易科罚金。
不过,检方以量刑太轻为由上诉,台南高分院审理后,以原审并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无滥用裁量,且与被告犯行的情节相当,无过轻之虞,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民事部分则走简易判决程序,台南地院简易庭考量陈女专科毕业,从事服务业,月收入约4万多元;吴女大学毕业,开设饮料店及从事土地开发工作,月收入约4、5万元,加上吴女系因陈女与其丈夫外遇才殴打对方成伤及伤势程度等情状,判吴女应赔偿精神慰抚金2万元。
吴女不服上诉主张,陈女被她殴打只受轻伤,不至于受有精神上的痛苦;她因陈女的侵害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更严重,请求法官审酌她家庭破碎,育有2儿,已1年多无法工作,还需持续接受身心科治疗等情状,驳回对方请求。但二审的台南地院普通庭认为,吴女的主张纵然属实,仍无法合理她的伤害行为,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