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炒股 上市公司须「第一时间」澄清报导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由于媒体报导不实,以及第二上市公司在台资讯揭露与原上市地有落差,使得不少个股股价表现异常,为遏止该现象,证交所昨(17)日发函上市公司,要求公司未来须在「第一时间」澄清媒体报导,且第二上市公司凡在原上市地公布重大讯息,须在「当日」揭露在公开资讯观测站上。

证交所公告修正「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暨「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作业程序」部分条文,并自9月17日起实施。

也就是,当公司发现媒体报导不实或遭证交所要求澄清报导时,过去公司只要赶在隔日上公开资讯观测站澄清即可,现在公司若在12点前接获证交所要求时,必须在12点前上网登录澄清,若12点后接获通知,则公司须赶在台股收盘前完成澄清的动作,若于收盘后,接到证交所要求澄清,则必须赶在下午5点前完成澄清。

此外,在第二上市公司方面,证交所表示,为强化澄清媒体报导的重大讯息申报时限及时性,第二上市公司若在原上市地发布重大讯息,必须在「当日」晚上12点前,依规定申报重大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