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公布能否暫時處分? 司法院:若無牴觸可準用行政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邀请法务部报告「司法诉讼实务上关于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适用」,司法院和法务部报告昨天送抵立院。法务部报告指出,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行政诉讼法则于第115条为我国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制度上,关于「将来给付之诉」或「预防性权利救济」之法律依据,并逐一说明其实务见解。记者王千豪/摄影
宪法诉讼法覆议案上周遭立院否决,民进党政府日前抛出的「预防性权利救济」,因为攸关大法官能否在法案公布前、生效前就裁定暂时处分,而备受关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邀相关部会进行专案报告,司法院书面报告指出,在民事、家事和行政诉讼,都有类似机制。司法院特别强调,宪诉法有「与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不相抵触者可准用」的规定。
司法院的报告,形同认可法律能否在公布前宣布失效,将可「准用」行政诉讼法规定。
国民党立委罗智强表示,宪法诉讼法作为法律,其制度变化当然属立法权的范畴,倘若宪法法庭要违背法理,对尚未生效的宪诉法做成暂时处分,其实就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害,更是对民意和民主政治的不尊重,这才叫毁宪乱政、破坏民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邀请法务部报告「司法诉讼实务上关于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适用」,司法院和法务部报告昨天送抵立院。法务部报告指出,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行政诉讼法则于第115条为我国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制度上,关于「将来给付之诉」或「预防性权利救济」之法律依据,并逐一说明其实务见解。
法务部强调,由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非法务部主管之法规,法务部暨所属机关亦非适用上开法规做成裁判之机关,是相关条文之要件、涵摄范围以及在实务个案之具体适用,本部尊重司法院基于法规主管机关职权所作解释,以及法官于个案裁判时本于审判独立所为见解。
司法院指出,以预防性权利救济作为审理之案件类型,宪诉法尚无直接明文。惟宪诉法第46规定:「行政诉讼法之规定,除本法或审理规则别有规定外,与本法性质不相抵触者,准用之。」从而除宪诉法或宪法法庭审理规则已有规定外,宪法法庭审理案件时,得于性质不相抵触范围内,准用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司法院表示,暂时处分裁定具有定暂时法律状态之效果,且影响重大,个案是否符合宪诉法所定要件而得为暂时处分之裁定,以及宪法法庭依本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意旨进行法益权衡结果,作成暂时处分之利益是否显然大于不作成之不利益等,均须由宪法法庭依具体事态判断。司法院强调,该院职司司法行政,为维护大法官独立审判,不便对具体个案表示意见。
国民党立委李彦秀呼吁,尽速补提名德高望重的大法官,让大法官人数符合宪诉法的开会人数,才是化解宪政僵局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