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答疑:借名买房与遗产继承冲突,法律如何定分止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纠纷中,借名买房与遗产继承问题交织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便是典型案例。李桂芝、李志强与李勇、张芳、李强就李建国名下房屋的继承产生争议,关键在于李勇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这直接决定了涉案房屋能否作为李建国的遗产进行分割,对于处理此类复杂的房产继承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需要综合考虑家庭关系、购房资金来源、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和证据效力等多方面因素。
二、案件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购买情况
李建国与刘梅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桂芝、李勇、李志强、李立。刘梅于2005 年去世,李建国于 2016 年去世,李立于 2018 年去世。2006 年 7 月 22 日,李建国与某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房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2013 年 7 月 23 日办理产权登记至李建国名下。房屋交付后,李勇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且负担房屋费用。
(二)借名买房争议情况
李勇主张其与李建国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并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有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建国支付购房款的钱款来源为李勇在其支付首付款及尾款前向李建国账户汇款略高于购房款的钱款,同时结合李勇对房屋的装修、居住使用情况,李强、张芳的认可,以及李桂芝在录音中的表述等事实,认定李勇与李建国之间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李志强、李桂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三)诉讼请求情况
李桂芝、李志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李建国名下涉案房产由李志强与三被告共同继承,其中李志强占80%份额,李勇占 10%份额,张芳、李强共同占 10%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其依据是李建国为房屋登记所有人,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份额。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李桂芝、李志强诉求
1. 请求法院判令李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产由原告李志强与三被告共同继承所有,其中李志强占该房产 80%的房产份额,李勇占该房产 10%的房产份额,张芳、李强二人共同占该房产 10%的份额;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其理由是基于李建国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子女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且对份额进行了自行分配。
(二)被告李勇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房屋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可其与李建国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自己是实际产权人,不应作为李建国遗产进行分割。
(三)被告张芳、李强共同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李勇的答辩意见,认可李勇借名买房的事实,认为房屋不属于李建国遗产范围。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桂芝、李志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证据认定与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李勇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提供了关键证据,即李建国购房款的资金来源系其汇款,同时房屋交付后的装修、居住使用以及费用负担等实际情况,均有力地佐证了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据这些证据,结合李强、张芳的认可和李桂芝的相关表述,认定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这一认定遵循了民事法律中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审查原则,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资金往来、实际履行行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等多种因素,确保了对借名买房这一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的尊重与保护。一旦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根据物权的实际归属与登记不一致时以实际情况为准的法律原则,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应归李勇,而非登记的李建国,从而该房屋不能作为李建国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二)原告继承诉求被驳回的原因
李桂芝、李志强主张涉案房屋系李建国遗产并要求继承分割,但由于已生效判决确认了李勇的借名买房关系,他们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借名买房事实的相反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于李建国遗产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也警示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避免了随意主张遗产继承而导致的法律关系混乱和不公平结果的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正确的判定和保护。
本案警示人们,在涉及房产交易和家庭财产安排时,无论是借名买房还是遗产规划,都应当签订明确、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的资金往来凭证、房屋使用情况记录等证据,以避免日后因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同时,家庭成员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各方权益,避免模糊不清的财产关系导致亲情破裂和法律纠纷,确保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传承,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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