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际碳权成为炒作标的 专家:可借鉴新加坡1设计
刘铭龙建议,新加坡国际碳权制度设计,包括连结巴黎协定与国家自定贡献,抵销限额最多5%的应税排放量等,应该可给台湾气候法中国际碳权的抵用,以及防止国际碳权成为炒作标的,多一些参考与借鉴。(摘自刘铭龙脸书)
台北市环保局前局长刘铭龙指出,今年甫实施的《气候变迁因应法》,事业取得国外减量额度(国际碳权)者,应经中央主管机关(现为环境部)认可后,始得扣除或抵销。国外减量额度认可、扣除排放量或抵销超额量之比率等相关事项。
由环境部参酌联合国气候公约、能源效率提升、国内减量额度取得及长期减量目标达成等要素,会商经济部决定之。也就是说,新的气候法准许台湾企业取得国际碳权,并用于抵减其部分原应缴交之碳费。
事实上,此国际碳权抵减条文一出,各界即磨拳擦掌跃跃欲试,再加上气候法的前身「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原有规定,事业用以扣减抵销其超额量之国外排放额度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且不得超过核配额十分之一。这个限额十分之一在立法过程中消失了,更是让境外碳权交易充满想像空间,国际碳权公司络绎于途。
刘铭龙表示,究竟那些国际碳权可获政府承认?可以抵充国内碳费的比率又是多少?制度如何与气候公约衔接?如何协助国家长期减量目标达成等,仍待政府给出答案与执行细节。倒是日前新加坡永续与环境部 (MSE) 和国家环境局 (NEA)公布该国碳税制度下国际碳权的采认标准,颇值得台湾政府深入探讨。
刘铭龙提到,新加坡政府为实现2050 年净零排放的气候雄心,于 2019 年起透过「碳定价法」(CPA)导入碳税征收制度,征收对象主要为每年排放2万5千公吨以上温室气体的所有工业设施。
初期2019年至2023年碳税税率只定为每吨新币5元,为企业调整提供过渡期。之后碳税税率将逐步调升,2024年及 2025年每吨 25 元;2026 年及 2027 年每吨45元,2030年可望达到50-80元新币水准。
此外,从2024 年起,为减轻企业负担与促进良好监管的碳市场发展,允许企业使用高品质的国际碳权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ICC ) 来抵销最多5%的应税排放量,并强调在新加坡碳税制度下所使用的国际碳权,都需具有高度的环境完整性且符合「巴黎协定」第6条的规定。
巴黎协定第6条规范国家之间碳权额度的转让(国际可转让减缓成果 ITMOs)与相应调整,以防止买方和地主国国家自定贡献(NDC)的减排量重复计算。
新加坡政府已实质达成与迦纳和越南完成符合巴黎协定的碳权合作双边协议,并与不丹、柬埔寨、智利、哥伦比亚、多明尼加、印尼、肯亚、蒙古、摩洛哥、秘鲁和斯里兰卡等多国签订合作备忘录。该国应缴纳碳税的企业,可以寻求双边协议所产生的国际碳权,来抵销其应税排放量。
刘铭龙指出,至于具「高度的环境完整性」,新加坡环境部门进一步说明,其所认可的高品质国际碳权,必须是核证减排发生在2021年至2030年之间,另遵循不可重复计算,通过额外性、永久性、合法性检验,真实减排与确证,无碳泄漏风险等原则。
再者,新加坡环境部门也与五个国际碳权认证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分别是Gold Standard Verra’s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Global Carbon Council 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the 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s等。另将成立国家注册处(National Registry)以核算和追踪应税企业所提交抵税的国际碳权。
刘铭龙表示,新加坡政府透过气候协定机制,进行国家间减排合作,不仅为企业寻求较佳减量成本减轻碳税负担,另一方面,也将企业购买经认可的国际碳权,与国家自定贡献结合,纳入国家减量成果,外溢效果亦实质促进当地碳权市场发展,可谓一举数得。
刘铭龙建议,新加坡国际碳权制度设计,包括连结巴黎协定与国家自定贡献,抵销限额最多5%的应税排放量等,应该可给台湾气候法中国际碳权的抵用,以及防止国际碳权成为炒作标的,多一些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