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益長照機構 可適用盈虧互抵

财政部。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近日发布最新解释令,非公益为目的的长照机构也可比照营利事业,符合规定即可适用盈亏互抵、试算暂缴等规定。

台湾即将进入超高龄社会,长照服务机构也逐渐兴起,为符合各种民众需求,非以公益为目的的营利性质长照机构成为新商机,虽名为社团法人,但也逐渐以完整的事业单位型态来经营。

依《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设立的长照机构社团法人,若非以公益为目的,依规定可在章程中规定社员按其出资额保有对法人的财产权利,并可将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及依规定为结余分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其他组织方式营利事业。

赋税署表示,原本就开放这类长照机构适用盈亏互抵、试算暂缴,此次解释令主要是将规定说明更清楚。非以公益为目的的长照社团法人比照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符合规定即可适用十年盈亏互抵;办理营所税暂缴申报,符合条件也可以当年度上半年营收总额,试算营利事业所得额、暂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