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放宽企业营所税适用盈亏互抵的「如期申报」条件。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放宽企业营所税适用盈亏互抵的「如期申报」条件,当营利事业逾期缴税,但尚未达到加征滞纳金规定(即逾期缴税两天内),可视为如期申报,仍可适用盈亏互抵。

《所得税法》针对公司组织等营利事业,订有盈亏互抵机制,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就可将前十年核定亏损,从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课税,包含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

营利事业申请盈亏互抵注意事项

而何谓「如期申报」,实务认定上常出现争议,稽征机关认为「报缴合一」原则下,如期申报应包含自行缴纳结算税额。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表示,原本规定下,营利事业需在法定申报期间内办理所得税申报并自行缴纳应纳税额,才算符合「如期申报」要件。

新发布函释放宽规定,逾期缴纳应纳税额但未达加征滞纳金规定者(目前为每逾三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可视为情节轻微,仍符「如期申报」要件。

林巨峰提到,过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案例中,认为稽征机关将已如期申报、但未如期缴纳认定为「未如期申报」是种限缩解释,将不利纳税人适用盈亏互抵,最终判决纳税人胜诉。

然而此次财政部解释,仍将超过法定期限三日以上才缴税案件,视为不符合「如期申报」,仍无法适用盈亏互抵,这部分营利事业要多加留意。

根据国税局过去经验,适用盈亏互抵各项要件中,除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报」,依规定,包括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报,才能适用,过去曾有企业只有申报年度有如期,过去亏损年度逾期报缴税,那就不符合要件,将无法盈亏互抵。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规定,申报扣除前十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符合所得税法规定适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规定而遭补税及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