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盈虧互抵 勤業眾信提醒三要件

勤业众信税务部资深会计师袁金兰提醒,企业申报营所税时,可善用十年盈亏互抵,并留意适用主体、会计帐簿、结算申报方式等三要件,厘清相关疑义。

袁金兰表示,在适用主体方面,《所得税法》规定必须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不过财政部过去陆续透过解释函令放宽,包含公益团体销售货物劳务部分、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有限合伙等具营利性质组织,都能比照公司适用盈亏互抵。

尽管如此,袁金兰提醒,虽非公司组织仍有机会主张盈亏互抵,但建议申请个案解释,较为妥当。

而针对会计帐簿情形,公司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何谓轻微?指的是短漏所得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不正当发法逃漏税,才能视为情节轻微。

袁金兰提醒,一旦营利事业有短漏所得税额或课税所得额,就可能不准适用亏损扣抵,即便仅为帐外调整判断歧异或计算错误都一样,企业不可不慎。

在申报方式方面,法规要求必须如期申报才能适用盈亏互抵,实务上,稽征机关常认定如期申报包含「申报」、「缴税」都完成,袁金兰指出,虽有主张空间,仍建议公司务必在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及缴税,避免争讼。

此外袁金兰表示,若公司进行合并或分割的并购交易,其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若符合盈亏互抵要件,依企业并购法规定,并购交易后,仍可持续适用盈亏互抵,不过就要留意计算方法,须按比率带入参与并购公司的亏损金额,而非全额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