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确诊、隔离 雇主可不给薪

居家照护新制上路,雇主给薪原则

指挥中心日前宣布,针对新冠肺炎(COVID-19)无症状或轻症确诊者一周内全台启动居家照护管理措施,因此很多劳工关切,一旦居家照护假怎么请,雇主应否给薪?对此,劳动部20日解释,不管居家、住院治疗,若因公确诊或隔离者,雇主应主动给付薪水给员工,并给予公假;若非公务因素,需要治疗或请防疫隔离假,不强制雇主给薪,雇主若因疫情大爆发而调整原本「从优」的福利,也并不违法。

劳动部官员表示,劳工如经认定是职业上原因,导致感染COVID-19,雇主应给予公伤病假,并给付相当于原领工资的工资补偿,若劳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伤害或疾病,雇主也应依劳基法有关职业灾害规定予以补偿。但劳工如非因职业上原因染疫,例如参加私人聚会、聆听演唱会等群聚,隔离治疗期间,雇主可不给薪,劳工可以选择请普通伤病假、特别休假或事假。

官员强调,染疫者、隔离者,不管是在家照护、在集检所、在医院,只要劳工有工作、提供劳务,就要给薪。

由于国内目前主要为Omicron变异株,多为无症状或轻症确诊劳工,在符合解除隔离治疗条件后,根据最新规定,即可进入自主健康管理期间。劳动部表示,这段期间劳工应随时注意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烧、腹泻、呼吸道疾病等身体不适,宜尽速就医及休养,于就医及休养期间可请普通伤病假、事假或特别休假,但若为雇主对没有症状劳工出勤有所疑虑,而要求劳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间不要出勤,属雇主受领劳务迟延,仍应照给工资。

另外,如果劳工家属生活不能自理、需劳工亲自照顾,却又接到居家隔离要求时,劳动部指出,依纾困及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劳工可请「防疫隔离假」,雇主应给假,且不得视为旷工、强迫劳工以事假、特别休假或其他假别处理,雇主这时候不可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