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双脚截肢求扶养 「从小见面数不满10根手指」两儿拒绝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苗栗张姓老翁因病双脚截肢,还要负担未成年女儿扶养费,因此决定要求另外两名儿子负起扶养义务;不过,他的儿子反驳,双亲离婚之后他们就是由妈妈奶奶照顾长大印象中与爸爸见面次数连十根手指都数不满,因此希望免除扶养义务。

张翁双脚截肢,生活非常不便。(示意图达志影像,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张翁主张,他因病双脚截肢,名下没有财产,每个月虽然领有4872元的身障补助和3000元租屋津贴,但还要付每月6000元的房出和未成年女儿的扶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逼不得已才想向与前妻所生的两名儿子要求扶养费。

对此,大儿子提到,父母是在他3岁时离婚,之后就是由奶奶一手带大,有记忆以来见过爸爸的次数不到10次,也从来没有受过对方照顾,如今怎么能反过来要求他负起扶养义务,「这21年来都是我们母子相依为命,他(张翁)好几年才回来一次,也没有寄钱给我们生活,我觉得现在根本不需要养他。」

▲大儿子认为自己几乎没有受过父亲照顾,如今怎么能反过来要求他扶养。(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小儿子则表示,双亲离婚时他还很小,所以也不知道爸爸到底有没有帮忙养家,「我跟着妈妈,国小才和奶奶同住,大概只知道在他们离婚前2、3年因为生意失败,爸爸就到外地打零工,后来离婚就很少再见面,但至少有见过5次。」

苗栗地院法官认为,虽然张翁对小儿子并未完全尽到扶养义务,但难以认定情节重大,所以无法完全免除扶养义务,裁定每月还是要给付1000元的扶养费;大儿子方面则可以完全免除,毕竟他从年幼时就完全没有受到父亲关爱,其余声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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