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议与声请释宪互不相斥 傅崐萁该加强宪法知识

▲ 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表示,行政院提出司法救济是于法不合、是违宪的。(图/记者屠惠刚摄)

● 姚孟昌/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新闻报导:「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表示,行政院提出司法救济是于法不合、是违宪的,当行政院提出覆议案被立法院否决后,就应该立即来实施、遵守,大法官释宪讲得很清楚。」

提请立法院覆议与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 两者互不相斥

傅总召这话看在我们教宪法的老师眼中, 实在错愕。真希望有人能提醒傅总召一句:「覆议与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是两件事,彼此互不相斥。」

真希望有人能提醒傅总召一句:「覆议与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是两件事,彼此互不相斥。」

行政院提出覆议是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只要行政院认为立法院的决议窒碍难行,经总统核可,就可向立法院移请覆议。此乃宪法基于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所为之设计,提出覆议是行政院的宪法职权。如今立法院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副署总统公布修正后《立法委员职权行使法》等相关法案,就是代表行政院接受覆议被否决的结果。

▲ 行政院若认为立法院的决议窒碍难行,经总统核可,就可向立法院移请覆议。(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然而,当行政院认为法律不仅窒碍难行且有违宪之疑虑时,当然可以根据《宪法》及相关法规提起释宪。这是自行宪以来即有的法规范宪法审查机制。《宪法诉讼法》第47条第1项明订:「国家最高机关,因本身或下级机关行使职权,就所适用之法规范,认有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行政院即为条文所称之「最高机关」。

行政院声请宪法法庭裁判的理由系因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为避免行政机关有依照违宪之法律执行的情事发生,若行政院认为所适用法律有违宪之虞时, 就应声请大法官进行解释以为厘清。

行政院提请覆议与声请释宪的、理由与法律依据各不相同,惟无论覆议或声请宪法诉讼,都是行政机关行使其宪法所赋予的职权。何来傅总召所称之违宪或违法的情事?

为了维护法治与民主,从政者应多读读《宪法》与大法官的解释,有权者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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