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恶邻请求强制迁离 败诉了!只因管委会没做「这件事」
中市某社区管委会指控吕姓店面住户,乱丢垃圾、厨余及倾倒废水,导致社区恶臭、孳生蚊虫及渗水,经举报未改善,经区权会通过动用「恶邻条款」,提告请求强制迁离,法官以管委会未给予3个月缓冲期改善,判决驳回。(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中市某大楼社区管委会指控吕姓店面住户,在屋内、中庭等多处堆放垃圾、厨余及倾倒废水,导致社区恶臭、孳生蚊虫及渗水,经多次劝导未改善,2020年7月及11月间曾2度举报,区权会在2021年12月决议通过动用「恶邻条款」,提告强制迁离,法官以管委会未给予3个月缓冲期改善,判决驳回,可上诉。
管委会指控,店面屋主吕男在屋内堆放厨余、垃圾;多次将厨余、垃圾乱丢在儿童游戏区、厨余倒在中庭,导致社区环境脏乱、蚊虫孳生,管委会多次劝导,都未改善。
管委会2020年7月3日向台中市府举报,吕将厨余倒在中庭,导致中庭长蛆及恶臭。同年11月16日再向警方报案,指控吕在住处堆积垃圾厨余,将排水孔阻塞,造成社区地下室渗水;将废水倒在儿童游戏区导致环境脏乱。
社区在2021年12月11日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以74票对0票一面倒通过「吕脱序失控,启用恶邻条款依法强制迁离案」。管委会在通过决议后,认为吕仍持续恶行,且积欠管理费,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请求强制迁离诉讼。
所谓「恶邻条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住户有「积欠过多管理费」、「特定行为经罚款后仍未改善、再犯」、「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者,由管委会促请改善,于3个月内仍未改善者,得依区权会决议,诉请法院强制驱离。
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区权会决议,应有所有权人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数4分之3以上同意。
针对遭指控乱丢垃圾、厨余及倒废水等,吕并未争执,法官也依管委会所提照片、环保局稽查纪录等认定。
吕抗辩指出,管委会并未依规定先以书面通知他在3个月内改善;根据会议记录,开会当天应到126人、实到102人,所以,出席人数要达84人以上、同意人数要75人以上,决议案不符合规定,应为无效;就积欠管理费部分,他尚未达区分所有权总价的百分之1,并未达驱离标准。
管委会主张,多次发函及口头告知改善,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后,在2022年7月15日、11月18日及2023年1月30日都有寄存证信函给吕,要求改善。
法官认为,「恶邻条款」立法意旨是考量强制迁离对居住自由及财产权的限制甚钜,市维持其他住户共同利益的最后及最激烈手段,未兼顾其他住户的居住安宁等利益,才规定管委会须先促请改善,给予3个月缓冲期,若仍未改善,得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衡量决议是否提告强制迁离。
法官以管委会无法提出给予3个月改善期等相关证明,认定请求强制迁离无理由,而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