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分产耍赖 妹反击一招完胜
遗产分割在实务上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遗产分割常常牵涉到公平性以及资产性质与管理能力等问题,所以继承人对于如何分割遗产常常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有很多遗产一直是公同共有的状态,甚至是变成荒废无人管理的遗产。
曾经有一个实际上曾经发生过的案例,淑芬的父亲过世了,她父亲留下了3间店面、4笔农地、还有5百多张的台积电股票,市价约在3亿左右。
她的两个哥哥处心积虑想要拿到最多的遗产,淑芬也不想和他们争执,有一天大哥就告诉淑芬,说他已经和二哥谈好了,店面和股票就由2个哥哥继承,至于4笔农地就留给淑芬。
这4笔农地面积并不大,也没有在耕作,市价约只有2千万,价值远不如店面和股票,但淑芬知道若不答应哥哥,恐怕会换来永无止境的争吵,于是她就答应两个哥哥,大哥非常高兴,当场就拿了一张遗产分割协议书给淑芬签名,但由于二哥不在,因此这张协议书只有淑芬和大哥签字。
大哥本来要等二哥回国签名后,就要请代书去办理继承登记,但没想到,几天后突然传来政府公告,四笔农地附近日后要设捷运站,而且农地会变更为住宅用地,这下炸了,这四笔农地本来不值几个钱,但因为这个消息,地价立刻暴涨到快10倍。
大哥一听到这消息,脸都绿了,立刻打电话给淑芬,表示因为遗产分割协议书二哥尚未签字,上次那份协议书不算数,遗产分割要再重新协议。淑芬这次不忍了,要依据原先协议分割财产,否则一切就交由法院来决断。
案例中的淑芬,是否必须要接受哥哥再一次协议分割的要求,或者主张原来的分割就有效力,主要关键在于遗产分割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属于法定要式行为。
所谓法定要式行为,就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完成一定的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最常见的法定要式就是书面或登记,而若非属于法定要式行为,那么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会发生效力了。
因此,原来二个哥哥和淑芬之间,已经就遗产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虽然二哥并未完成签名,但仍然已经发生拘束效力,若哥哥们不愿履行,淑芬可向法院主张依原本的分割方式进行遗产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