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银案 台新批财政部瞎掰又没财务观念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财政部今(15)日向台北地院递送台新金处分声请的陈述意见书状,对此,台新金委托律师发出声明稿痛批,财政部「悖离众所周知的投资财务观念」、「无正当性突然背离股东协议」,甚至「为临时推卸法律责任说空话」。

财政部今日回复法院提出两大意见:第一、94年当时公函往来的对象为彰银,而非台新金;第二、基于维护公股权益,财政部尽力争取彰银董事席次,并尊重股东选择。

▲台新金丧失彰银经营权,台新金董事长吴东亮日前直言,若94年彰银标售案,若得标的淡马锡,彰银今天还会存在吗?

国际通商及常在两大律师事务所受台新金委托发出声明稿强调,财政部94/7/21公函是透过彰银交给参与「94年彰银现金增资案」的投标人包括淡马钖、兆丰金及台新金等。

台新金以最高价竞标而成为得标人并取得彰银最大股东身分时,依法即与成为第二大股东的财政部就94/7/5公告及94/7/21公函的内容成立股东协议。依法律规定,股东协议不是要式契约,因此,财政部与台新金不必于同一书面上签署。

台新金表示,财政部在台新金缴交365.68亿元股款且主导经营彰银9年之后,毫无正当理由,突然背弃股东协议,自非合法

声明稿并指出,财政部于违约强取4席普董及2席独董后,竟诿称「小股东有危机意识」,明显为临时推卸法律责任的空言

台新金指出,财政部以台新金历年已获高额股息,做为其取得彰银4普2独并抢回彰银经营权的理由,显然误解法律,且悖离众所周知的投资与财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