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贷予他人 应算利息收入

举例来说,有一A公司在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中,查得2021年1月1日借入款项2亿元、列报利息支出600万元(借款利率3%),又在同日将3亿元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并约定利率1%,当年度尚未收回借款。

对此,高雄国税局说,针对借入款2亿元转借他人的部分,因A公司贷出资金收取利息偏低,应按借入及贷出资金利率之差额,核减利息支出400万元,也就是【2亿元*(借款利率3%-贷出款约定利率1%)】。

另贷出款超过借入款1亿元部分,则应再按2021年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2.366%与贷出资金约定利率1%之差额,设算利息收入136.6万元,即【1亿元*(2.366%-1%)】,调增课税所得536.6万元。

国税局说,所得税法规定,公司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照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又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付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国税局补充,若无法查明数笔利率不同的借入款项,何笔属于「无息贷出」时,应按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国税局表示,公司属独立法人且以营利为目的,为正确计算公司损益并防杜违反营利本旨,公司若有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的情形,应自行依贷出资金来源性质,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法调减利息支出或调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