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放貸未收利息 仍應設算收入課稅

财政部。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公司出借资金给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双方约定利息偏低,仍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设算利息收入课税。

所得税法规定,公司的资金借给股东或任何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除了属预支职工薪资外,应按资金出借期间所属年度的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去年1月1日将1,000万元资金借给股东,结果未收取利息,直到当年年底股东尚未还款,甲公司今年申报去年营所税时,应按照去年元旦的台银基准利率2.867%计算利息收入,共28万6,700元计入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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