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以未收取利息或低息貸出 別忘了調減利息支出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联合报系资料照/记者曾增勋摄影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当公司借款支付利息,同时又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自身所支付的利息,依《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贷出款项应收取的利息金额部分,于申报营所税时不可列报利息支出。

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机构贷款2.8亿元,借款利率2%,营所税结算申报列报利息支出560万元,经查发现甲公司同年贷与A股东790万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规定应就相当于该贷出款项790万元应支付的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5.8万元(790万元*2%)。

国税局特别提醒,公司借入资金支付利息,又将资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贷予他人,于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减利息支出,以免遭调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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