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借人 應設算利息繳稅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
中税局指出,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的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的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
北税局举例说,甲公司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银行利息收入3万元,但上下年度资产负债表借方股东往来余额变动增加8,000万元,经查系甲公司于2021年1月1将资金8,000万元借与股东并约定无息。依前揭规定,应按2021年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2.366%,设算利息收入189万2,800元【=8,000万元×2.366%】,调增课税所得189万2,800元,补税37万8,560元。
北税局提醒,公司若有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应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调整补税。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