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九份民宿偷2冰棒30元 重判等同罰18萬
新北市瑞芳区林姓男子去年9月潜入九份一家民宿,偷走2支共价值30元冰棒,女老板撞见喝止不听,仍暗藏冰棒逃逸。因林男是累犯,法官依侵入现有人居住建筑物加重窃盗罪,日前判处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如以1000元折算1日,等同于要罚18万元。
基隆地院判决书指出,林男(56岁)于民国109年因窃盗及毒品案件,基隆地方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月、7月、7月及2次6月有期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5月确定,于109年1月14日入监执行,自109年3月6日起算,于112年1月9日缩短刑期执行完毕。
林男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出狱才1年多,去年7月12日下午5时52分许,侵入瑞芳九份一家民宿,潜入后四处搜刮找吃食,偷走共价值30元的冰棒2支,当时女老板发现当场喝止,林男不理会仍把窃得的冰棒暗藏逃逸而去。
法官认定,林男受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构成刑法第47条第1项累犯,考量他不思正途获取财物而偷盗,不知尊重他人财产权,对法律遵循意识及对刑罚的感应力均薄弱,因此加重其刑。
法官日前依侵入现有人居住建筑物窃盗罪,判处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如以1000元折算1日,本案可上诉。
律师表示,普通窃盗罪刑度5年以下,但有6种情况则属加重窃盗罪,依刑法第3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二、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三、携带凶器而犯之;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六、在车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
基隆地院法官认定林男是累犯,依侵入现有人居住建筑物窃盗罪,判处林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