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闪狗尸自撞护栏 女驾驶讨36万国赔败给「7分钟」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张姓女子去年9月开车行经国道3号217公里处时,发现内侧车道有一只遭辗毙的野狗,为了闪避狗尸反而失控撞上护栏,认为是国道高速公路中区工程处疏忽。不过,台中高分院认为,从接获狗尸通报张女车祸仅相隔7分钟,中工处人员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抵达清理,因此驳回张女的国赔案上诉。

▲张女在国道上闪避狗尸发生车祸,认为是中工处疏失求偿国赔36万4250元。(图/记者季相儒摄,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指出,张女于2015年9月2日上午10时26分左右,行经国道3号217公里处时惊见内侧车道有一具狗尸,为了闪避反而失控撞上内侧护栏,导致双膝撕裂伤、胸壁挫伤,汽车也严重毁损。

张女认为,野狗误闯国道时国道高速公路局中区工程处就应该派员驱离,没想到狗尸却遗留在车道上导致车祸,管理上应有疏失,于是要求国家赔偿36万4250元。

不过,中工处认为,国道并非完全封闭,动物误闯或是货物掉落变成路障在所难免,驾驶人应该随时警戒路况并采取必要措施,野狗闯入属于外力形成的道路障碍,且他们所管理的路段很长,事实上并无法「立即」排除障碍

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队是在当天上午10时28分接获通报,指称事故地点内车道有狗尸,随即请南投工务段派员前往排除,而10时35分就接到张女发生车祸事故,两者之间仅相隔7分钟,当下虽然已立即派员处理但不可能在7分钟内赶到,因此认定中工处并无疏失,并驳回张女上诉,全案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