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土木教授赴高院作证 驳金管会说法

TDR争议

民国76年在证管会第二组担任科员的郭土木,后来成为辅仁大学法学院长,在法学界具有相当份量,他以鉴定证人身分到高院作证指出,台湾存托凭证TDR是本国有价证券,因为「第一个发行,还有就是它的性质是独立商品」,因此不是财政部(76)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管制的范围。

TDR之乱愈演愈烈,金管会解释财政部(76)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认定已将TDR核定为有价证券。但本案的鉴定证人郭土木教授,111年12月9日到台湾高等法院作证,却有截然不同的说法。

郭土木证称:财政部第900号公告是76年9月12日证管会第二组发布的公文,当时我在二组担任科员。因为当时还是动员戡乱时期,对于像有走私的这些外国有价证券,如果到我国境内不能无所管制、自由流通,外国的有价证券到我国境内如果有募集、发行、买卖行为,应该依照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才发布这个函,把它列入管制范围。

郭土木向法院解释:因为台湾存托凭证是在台湾发行,已经不是原汁原味的外国有价证券,所以不是900号函所要涵盖范围。900号函指的是外国有价证券,就是国外发行的商品拿到台湾,受这个函的管制。台湾存托凭证在当时还没有这样的概念,主管机关应该没有想到是后来的台湾存托凭证在里面,所以应该没有在这个范围里面。郭土木以专家论述,台湾存托凭证是表彰外国有价证券的一个商品,是外国股票放在存托机构,在台湾另外再发行新的一种有价证券,跟原来的外国股票已经不大一样,股东权包括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不一样;它转化到我们国内来,有质变跟量变的问题,已经是一个创新出来的一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