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文:因私出入境中介改为后置审批机构

本站教育讯 近日,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其中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下图为附件节选:

可以看出,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列有项目“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序列号为第5号),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这意味着因私出入境中介改为由省级公安部门审核的后置审批机构!

事实上,参照设定依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程序和审核机构经历了以下几个变化

1、最早2000年开始时认定是由公安部,审批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规定,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审批出入境中介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已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送公安部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中介活动市场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2、2004年开始是公安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属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而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公安部”。

3、2012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年9月23日公布,其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属于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其中一项,由原来的“公安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而此次由前置审批到后置审批的决定对于移民行业从业者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有移民中介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有些业内高管准备出来单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