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没有相同的生存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平等(梁美琳)

(圣吉安娜生命维护中心提供)

为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行政院从今年元月针对「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办理情形表」举办第一次审查会议,并已经陆续召开三场会议,邀请各NGO团体针对各相关权责机关之行动及关键绩效指标予以检核,将于2024前将《综合性平等法》送进立法院审议。

正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说,《综合性平等法》是在国际审查委员会和人权学者专家屡次要求下提出的。法务部曾委托中研院草拟《平等法》草案,在国际公约的脉络下,这部草案完全排除我国胎儿的权利,虽然令人感到痛心遗憾,但却一点也不意外。

回过头来看目前法务部委托中研院草拟的《平等法》草案。草案中关于禁止歧视特质之一的「年龄」,其定义仅为「迄今生命的长度」,实不足以保障所有人。因此,我们希望将来的《综合性平等法》中,「年龄」定义应增加「受孕时期的生命长度」,即按台湾人的习俗,当孩子出生时,就被算是一岁。此外,我国民法第七条也承认,只要胎儿不成为死胎,就受保护,应维护他个人的权利,因此《平等法》草案中禁止歧视特质之一的「年龄」,其定义应为「自受孕之始迄今生命的长度」,这样才是真平等。

从 1990 年以来,第一个向各国施压,要求修改各国堕胎法的联合国专家机构就是CEDAW委员会,至今,他们更要求「堕胎合法化」,还有「使堕胎更容易获得」。最近一项由Rangita所做的权威研究显示,「…2016年到2020年,委员会在每一次的结论性审查会议中,都 百分之百会提到基于性别(对妇女)的暴力形式。」Rebecca Oas博士为我们解释道:「所谓『基于性别(对妇女)的暴力形式』就是『限制堕胎的任何措施』」。

事实上,堕胎才真的是基于歧视,对胎儿的一种实质暴力形式。每一个人都是从受精卵、胚胎、胎儿、出生而来到世间。医学院的胚胎学教科书也清楚指出,「受精卵是新人类的开始。」然而,我们却不断地被洗脑,未出生的胎儿是可以被任意杀害的。

美国反对堕胎的彼得·布莱尔(Peter Bleyer)医师曾说:「如果你在小事上撒谎,就会在大事上撒谎。...自 1970 年以来,大量的医师团体一直努力让人相信,并非所有人的生命都有相同的价值,然而,医生比任何人更清楚,人们是如何残忍地对待胎儿完整的人性。」现在,我们应该戳破这种谎言,保护国家的新公民;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生存权应该得到保障。「生存权」就是「生命存活的权利」,是人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没有相同的生存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平等,因此「平等权」必须与「生存权」一致,优先要求人人生命平等。

平等始于子宫,生命之前,人人平等。

(作者为圣吉安娜生命维护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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